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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的,是否应经过一审原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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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63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3日23:07: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的,是否应经过一审原告同意

     

    案情概览

    20197月,南华公司与东美公司间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东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华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南华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反诉,以该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股东会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后,南华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南华公司提出撤回反诉,东美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要求撤回一审反诉请求,是否需要经过一审原告同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其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此为二审撤回起诉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上述人南华公司主张撤回其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反诉请求的,由于南华公司实质上属于反诉请求的起诉人,故属于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当经过东美公司同意。东美公司不同意其撤回反诉请求,法院不得主动裁定准许。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而非撤回上诉的,由于该诉讼请求已经经过一审法院裁判,若不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便撤回起诉的,则会导致一审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结果被撤销,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故从维护法院审判程序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禁止诉权滥用的角度上,对于在二审程序中,要求撤回原审诉讼请求的,应当以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必要条件。并且在满足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是否最终允许撤回起诉,仍需由法院作出裁量。本案中,南华公司一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中提出要求撤回一审反诉请求的,属于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应当经过东美公司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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