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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涉港民事纠纷在内地起诉的,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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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546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3日23:10: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涉港民事纠纷在内地起诉的,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案情概览

    20193月,孙某某与港湾公司股东徐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徐某某将其持有的36%的港湾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某某,孙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约定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协议签订后,孙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回到内地后因车祸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孙某某的妻子吴某某和儿子孙小某向内地法院起诉,要求港湾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庭审中,港湾公司就吴某某、孙小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吴某某和孙小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首先,关于吴某某、孙小某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争议。这一问题属于程序法上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诉讼”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判断吴某某、孙小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应首先判断其是否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民事关系的性质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孙某某生前与港湾公司股东徐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某受让徐某某持有36%港湾公司股权。孙某某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因车祸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吴某某、孙小某主张以财产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股权利益的,属于因婚姻、继承发生的法律关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孙某某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为内地,因此应适用内地法律。故,孙某某在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其妻子吴某某和孩子孙小某依法为财产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吴某某有权作为涉案财产的财产共有人和法定继承人,孙小某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故法院认定吴某某和孙小某为本案适格原告。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故对于本案中涉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双方虽然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约定适用香港地区法律,但是在本案诉讼中对于程序性事项应适用我国诉讼法,在原告资格确定上,由于涉及继承、婚姻等先决实体问题,在双方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确定准据法。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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