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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因出借赌资而获取的债权进行转让的,因债权转让标的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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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206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7日22:52: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因出借赌资而获取的债权进行转让的,因债权转让标的违法而无效

     

    案情概览

    20193月,胡某某在国外某地进行赌博活动时由于所带资金不足,向好友许某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筹码,许某某同意并向胡某某出具借款凭证。事后,许某某将该借款凭证及相关单据转让给冯某某。20197月,冯某某持借款凭证要求胡某某还款,胡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冯某某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胡某某抗辩:涉案借款属于因赌博而负担的债务,因我国合同法不保护因违法行为所负担的债务,故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冯某某受让的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债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冯某某是否有权要求胡某某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

    经查,胡某某因在海外进行赌博活动时资金不足,向许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事后,许某某将该借款凭证以及赌场开具的码单交付给冯某某以转让债权。虽然在国外及部分地区允许从事赌博活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博活动非法,因赌博而形成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冯某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接受借款凭证以及码单,而码单为赌场开具的赌博筹码凭证。故冯某某在明知该债权系因赌博活动而形成,属于非法债务的情况下仍受让的,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法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债权转让标的属于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冯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对债权转让法律结构的问题,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将债权转让制度构造为包括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让与合同以及产生债权行为三者。其中产生债权的行为,是指产生将要被转让的债权的法律行为,亦即产生债权让与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行为。如果将要被转让的债权合同无效会使得债权让与合同的标的物不存在,债权让与合同自始失去其目的,失去其合体,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因债权让与合同标的物灭失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法院裁定对冯某某与胡某某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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