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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法定抵销关系中,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其在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向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抵销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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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989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7日22:54: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法定抵销关系中,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其在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向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抵销权是否成立

     

    案情概览

    2004年北川公司与南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北川公司向南家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间为一年,利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等。合同到期后,北川公司未按时向南家公司归还借款。同时,南家公司因与北川公司先前签订有装修合同,北川公司为南家公司垫付100万元的施工材料费用。南家公司向北川公司提出抵销请求,主张双方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在对等额度内消灭。北川公司收到抵销通知后未提出异议。20193月,北川公司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代垫材料费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其南家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北川公司与南家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消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04年北川公司与南家公司间签订借款合同,北川公司向南家公司负债200万元,05年借款已届清偿期。同时,南家公司另对北川公司负债100万元,该债务亦届清偿期。虽然本案中,北川公司向法院起诉时间为2019年,已经超过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但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北川公司与南家公司间互负债权债务,处于抵销适状,且南家公司已经向北川公司发出抵销通知,北川公司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南家公司行使其形成权,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抵销而消灭。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抵销法律关系中,要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但是本案中,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债权债务消灭的诉讼请求发生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在诉讼时效经过前,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已经处于抵销适状状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的,属于行使抵销权行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因此,本案中法院确认,北川公司与南家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等的额度内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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