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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已经签字,但是在担保权人签字前口头作出不再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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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650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4日22:21: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已经签字,但是在担保权人签字前口头作出不再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概览

    芳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急需一笔资金进行周转,其法定代表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向其表示,若要取得银行贷款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芳婷公司遂请求林某某和顾某某作为保证人,对其向银行的贷款提供共同保证。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担保材料。银行审查后,同意向芳婷公司贷款并提供正式合同文书。在保证合同的签署中,林某某后和顾某某不同意在该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向银行提出不再对该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林某某和顾某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林某某和顾某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芳婷公司在取得林某某和顾某某提供保证的同意后,向银行提出贷款的要约,并附有担保材料。银行审查材料后同意向芳婷公司贷款并向芳婷公司和保证人提供合同文本的,应为对芳婷公司和保证人的承诺。故此时在芳婷公司、保证人以及银行之间已经就贷款以及保证合同一事达成合意,保证人林某某和顾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并非要约而是银行承诺的签字确认行为。因此,即使林某某和顾某某在银行签字前口头提出不再提供保证的,亦不构成在银行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

    律师评析

    本案中,芳婷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以及担保材料,属于芳婷公司以及保证人向银行作出的订立贷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的要约。银行审核材料通过,并作出同意向银行贷款,是为对芳婷公司和保证人作出的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就贷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的订立达成一致。此时保证人无权口头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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