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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旅游合同中,经营者委托第三人提供服务,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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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782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5日23:03: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旅游合同中,经营者委托第三人提供服务,发生事故后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概览

    20193月,陈某某等人18余人共同与远航旅游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由远航旅游公司为其提供并安排履行事宜,陈某某等人向远航公司支付旅行费用。远航公司组织陈某某等人到达A市,并委托第三人踏浪船舶公司提供观光邮轮服务。陈某某等人登船后,观光邮轮在行驶中因电源线短路发生火灾,陈某某等人在多方救援下逃生。事后,陈某某等人向远航公司提出要求返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远航公司认为,火灾的发生为踏浪船务公司的单方事故,自己不存在过错,陈某某等人应向踏浪公司主张责任承担;同时,远航公司以及为多名旅游者购买保险,发生火灾事故的,陈某某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某等人是否有权向远航旅游公司请求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陈某某等人与远航公司间承担旅游服务合同,约定由远航公司负债安排旅游事宜,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在旅行过程中,因远航公司选择的第三人踏浪公司提供的观光邮轮着火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造成陈某某等人财产损失,经认定该火灾事故为单方事故,陈某某等人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被告远航公司辩称事故系由踏浪公司导致,应当由踏浪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旅游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旅游经营者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构成违约亦构成侵权的情形下,旅游者有选择向旅游经营者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权利。因此,陈某某等人有权选择向远航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远航公司辩称,陈某某等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的。经查,远航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第三人责任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只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负有直接向陈某某等人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故被告远航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故本案中当事人陈某某等人在远航旅游公司因辅助人原因未能提供约定旅游服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旅游合同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因旅游辅助服务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追加旅游服务辅助者为第三人,在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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