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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股东阻碍公司清算,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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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635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22:43:0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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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股东阻碍公司清算,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案情简介:

    200716日,王某与于某、施某作为股东的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一间商铺,并向某公司支付70万元房款。后因商铺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王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房款。20081118日,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王某房款70万元等。但王某申请执行时,某公司因债权人多财产少而资不抵债。

    2014528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某公司破产程序。因某公司在破产清算中无理由不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破产清算。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王某起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某公司理应按判决内容退还王某房款70万元,并偿付其他费用。

    此后,某公司并未履行该判决,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因某公司财务账册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清算,故法院裁定终结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于某、施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未提供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无法对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因此,于某、施某理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某公司所负的债务,在破产清算案中,王某作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70万元,法院裁定确认王某的债权亦为70万元,审理中,因王某自认其占有某公司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了18万元租金,并从其主张的债权中予以扣除。因此,于某、施某应对某公司结欠王某的5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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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于某、施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不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等重要文件,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对某公司的全面清算无法进行,按照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王某有权主张股东于某、施某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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