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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格式化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借条持有人能否被推定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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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08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4日21:59: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格式化借条中未写明债权人的,借条持有人能否被推定为债权人?


    案情概览

            20198月,陈某某因经营需要,急需用钱,于是在吴某某的介绍下向钟某某借款。钟某某答应并向陈某某出具借款后,向陈某某出具了一份格式借条,要求钟某某将借款事宜填写清楚,特别告知陈某某不需要写债权人名字。

    事后借款到期后,陈某某由于经营不善,在归还部分钱款后,剩余钱款无力归还。吴某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归还全部借款。

    陈某某则辩称,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钟某某,且自己已经钟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吴某某只是在自己与钟某某之间介绍的中间人,不是实际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以及未归还借款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券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人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应当就借款关系成立的基础事实以及被告未及时向其归还借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对原告资格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达到事实不清的程度的,原告应对债权人资格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是合法债权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还款的,陈某某对吴某某债权人身份予以否认,并且提出实际债权人为钟某某,并且自己曾向其归还过钱款的。虽然钟某某未出庭作证,但是陈某某的证言使得法庭对吴某某的债权人身份产生合理怀疑,此时,吴某某应当就债权人身份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证明自己是债权人的,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20-02-24 下午10.00.03.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这一规则背后的设计逻辑为:第一,考虑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距离近者负举证责任;第二,考虑立证的难易程序,容易证明者负举证责任;第三,考虑盖然性的高低,主张低盖然性事实者负举证责任。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通常为权利人,其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在其主导下成立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也应当由其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

    本案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是债权人资格的认定。而在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居于显著的优势地位,通常均会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款上写明借款信息。本案中对于债权人是谁这一关键信息未写明的,法庭对此产生合理怀疑的,原告债权人应当就其身份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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